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维权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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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
一、捆绑销售车位问题
捆绑销售车位等行为,是住建部乃至多个省市三令五申严禁的行为。类似“住宅和车位一并购买不可分割,……”等条款实质上就是要求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必须附带购买车位,排除了业主的自主购买权利,加重了业主购房负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故该车位认购条款属无效条款。
二、疫情与延期交房问题
开发商是否免除责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延期发生在疫情期间,延期天数不能超出实际停工时间;
2、无法施工是疫情爆发导致的,比如当地政府要求停工、封路导致无法运送建筑材料、工地工人无法到岗等;
3、开发商要及时通知业主,并且提供停工证明。
在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开发商才能以不可抗力抗辩来免除延期交房的责任,否则还是要按合同约定向业主交房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团购费、服务费
1.关于购房客户与销售商之间签订的类似分销团购优惠申请书、团购协议、认购书、居间协议等文书的性质,应当属于居间服务的一种形式。与普通的居间服务比较,除了具有促成买卖双方交易的功能之外,还把房屋团购作为一种促销方式,但最终的优惠方案或折扣幅度是由开发商决定的,团购组织者本身无定价权。
2.开发商、开发商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不能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团购费。
3.第三方组织团购的公司收取团购费法律是不禁止的。
一句话,一旦支付团购费、服务费,要想退回的可能性不大。而且收取款项的第三方公司往往都是空壳公司,即使胜诉也无法执行。
四、房屋质量问题
房屋质量瑕疵是不足以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问题。目前市场上精装修房屋越来越多,在验房时容易出现的窗户轻微漏水、地砖轻微裂缝、墙纸局部脱落等问题,尚不足以严重影响居住使用,故一般可以认定为质量瑕疵。购房者可以在接收房屋后要求开发商予以维修,开发商拒绝维修的,购房者亦可自行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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