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技术交易奖励
对当年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金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技术交易额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支持高新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优先支持在科技大市场挂牌交易项目。本年度比上年度新增技术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技术交易额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支持,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发票增量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按照发票增量的1%进行奖补;
发票增量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照发票增量的2%进行奖补,奖补金额不超过35万元;
发票增量5000万元以上,按照3%进行奖补:
①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奖补金额不超过40万元;
②1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奖补金额不超过45万元;
③10亿元以上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年度技术交易额基数的核定,以认定日期在当年度内的所有技术合同为准(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四类),年度技术交易额基数是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认定的所有技术合同为准。当年新认定的技术贸易企业,以50万元为基数,计算新增技术交易额。技术交易额最终确认,以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实际技术交易数据为准。
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知识产权优秀代理机构奖励
对年代理专利申请量超过1000件的服务机构,择优给予每家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服务机构与主管部门签订知识产权服务协议并完成相关工作,给予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奖励。
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1)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
(2)专利申请地址在西安高新区。
三、鼓励区内科技服务业发展
对促进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优秀服务机构,按当年实际情况,择优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服务机构与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并完成相关工作,对帮助区内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30家及以上服务机构,给予机构6000元/家一次性奖励;对帮助区内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50家及以上服务机构,给予机构8000元/家一次性奖励;对帮助区内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80家及以上服务机构,给予机构10000元/家一次性奖励,以此类推。按照当年工作情况,择优给予每家服务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临时性工作,奖励数量及额度可作调整。
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1)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服务机构;
(2)被服务企业需为西安高新区辖区内企业。
四、鼓励大企业申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对经入库培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上年度销售收入过亿元及以上(含)的企业,给予15万元/家一次性奖励;对经入库培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上年度销售收入过十亿元及以上(含)的企业,给予3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
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五、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经入库培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
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六、技术经理人机构奖励
对撮合技术成果交易转化的技术经理人机构,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本政策支持的平台或平台依托单位,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以开放共享为原则,围绕高新区产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和需求提供公共服务支撑,并经高新区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年审。
开展平台建设的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科研院所从事行业领域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
2、参与平台建设的高校或院所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
3、新建平台股权结构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0%;
4、新建平台中高新区出资比例不超过30%。
七、新认定新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对当年新获批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含国防类)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平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批省级创新型平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本政策支持的平台或平台依托单位,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以开放共享为原则,围绕高新区产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和需求提供公共服务支撑,并经高新区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年审。
开展平台建设的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科研院所从事行业领域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
2、参与平台建设的高校或院所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
3、新建平台股权结构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0%;
4、新建平台中高新区出资比例不超过30%。
八、对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奖励
对于高校或科研院所的两院院士在区内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从事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转化的,给予建站企业100万元无偿资助。
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本政策支持的平台或平台依托单位,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以开放共享为原则,围绕高新区产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和需求提供公共服务支撑,并经高新区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年审。
开展平台建设的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科研院所从事行业领域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
2、参与平台建设的高校或院所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
3、新建平台股权结构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0%;
4、新建平台中高新区出资比例不超过30%。
九、技术研发平台奖励
对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研发中试平台,按照平台当年签订对外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到位资金的30%(关联交易除外)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本政策支持的平台或平台依托单位,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以开放共享为原则,围绕高新区产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和需求提供公共服务支撑,并经高新区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年审。
开展平台建设的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科研院所从事行业领域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
2、参与平台建设的高校或院所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
3、新建平台股权结构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0%;
4、新建平台中高新区出资比例不超过30%。
十、鼓励企事业单位参加标准化组织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组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所在单位,给予每家30万奖励;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所在单位,给予每家15万奖励;国家和行业专业标准化工作组(wg)所在单位,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本政策支持的平台或平台依托单位,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以开放共享为原则,围绕高新区产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和需求提供公共服务支撑,并经高新区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年审。
开展平台建设的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科研院所从事行业领域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
2、参与平台建设的高校或院所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
3、新建平台股权结构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0%;
4、新建平台中高新区出资比例不超过30%。
十一、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及行业标准研制
对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标准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主导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主导和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主导和参与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5万元和2万元奖励。
对获批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本政策支持的平台或平台依托单位,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以开放共享为原则,围绕高新区产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和需求提供公共服务支撑,并经高新区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年审。
开展平台建设的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科研院所从事行业领域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
2、参与平台建设的高校或院所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
3、新建平台股权结构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0%;
4、新建平台中高新区出资比例不超过30%。
十二、新设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奖励
对国内外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园区新成立独立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于20万元奖励。
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本政策支持的平台或平台依托单位,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以开放共享为原则,围绕高新区产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和需求提供公共服务支撑,并经高新区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年审。
开展平台建设的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科研院所从事行业领域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
2、参与平台建设的高校或院所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
3、新建平台股权结构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0%;
4、新建平台中高新区出资比例不超过30%。
十三、专利技术成果和有效技术需求挂牌奖励
以采购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服务机构围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对依托平台,开展专利技术成果和技术需求信息挂牌,经评估有效的,按每个项目1000元给予平台奖励。
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本政策支持的平台或平台依托单位,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以开放共享为原则,围绕高新区产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和需求提供公共服务支撑,并经高新区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年审。
开展平台建设的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科研院所从事行业领域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
2、参与平台建设的高校或院所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
3、新建平台股权结构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0%;
4、新建平台中高新区出资比例不超过30%。
十四、知识产权创造奖励
《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第二条第1项
对当年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申请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每件给予4000元奖励。
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
对申请pct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后,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
对当年获得欧美日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其它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欧美日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其它国外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同一专利、商标支持不超过3个国家。
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本政策支持的平台或平台依托单位,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以开放共享为原则,围绕高新区产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和需求提供公共服务支撑,并经高新区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年审。
开展平台建设的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科研院所从事行业领域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
2、参与平台建设的高校或院所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
3、新建平台股权结构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0%;
4、新建平台中高新区出资比例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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