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高新区“加快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5-07-06 点击:6
一、支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本办法所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的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办公营业用房奖励。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高新区购买办公营业用房自用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奖励,在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购房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再上浮5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租赁办公营业用房自用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奖励,在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租房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再上浮50%,3年累计奖励额不超过60万元。
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1)2019年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且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2)资产评估机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质。信用评级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评级资格;②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③取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评级资格;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最近一年度业务收入排名前10的会计师事务所;chambers或legalband或alb最近一次发布的专业领域排名在一类的律师事务所;
(4)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5)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6)申请本政策的企业,已享受《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中第三款“加快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高新区对超出市级奖补部分进行补贴。
二、促进地方类金融机构发展(办公营业用房奖励)
办公营业用房奖励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地方类金融机构在高新区购买办公营业用房自用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奖励,在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购房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再上浮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营业用房自用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奖励,在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租房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再上浮50%,3年累计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
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1)2019年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且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并经地方政府、地方金融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政府批准的金融资本管理平台、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机构和场所;
(2)申报本条政策的地方类金融机构,需经营满一年后,符合审批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没有涉嫌非法集资等违规情况,方可申请资金奖励。机构设立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不得申请。
(3)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4)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5)申请本政策的企业,已享受《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中第二款“加快地方类金融机构发展”的,高新区对超出市级奖补部分进行补贴。
三、促进地方类金融机构发展(增资奖励)
地方类金融机构增资的,参照《西安高新区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1)款规定,对其增资部分予以奖励。
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1)2019年增加注册资本且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并经地方政府、地方金融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政府批准的金融资本管理平台、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机构和场所;
(2)申报本条政策的地方类金融机构,需经营满一年后,符合审批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没有涉嫌非法集资等违规情况,方可申请资金奖励,增资奖励经审批通过后,3年内按照奖励总金额的30%、30%、40%分次发放。机构设立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不得申请。
(3)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4)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5)申请本政策的企业,已享受《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中第二款“加快地方类金融机构发展”的,高新区对超出市级奖补部分进行补贴。
四、促进地方类金融机构发展(落户奖励)
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地方类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给予600万元奖励;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400万元奖励;3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上述机构直接入驻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的,奖励上浮100%;直接入驻丝路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的,奖励上浮200%。
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1)2019年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且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并经地方政府、地方金融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政府批准的金融资本管理平台、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机构和场所;
(2)申报本条政策的地方类金融机构,需经营满一年后,符合审批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没有涉嫌非法集资等违规情况,方可申请资金奖励,落户奖励经审批通过后,3年内按照奖励总金额的30%、30%、40%分次发放。机构设立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不得申请。
(3)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4)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5)申请本政策的企业,已享受《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中第二款“加快地方类金融机构发展”的,高新区对超出市级奖补部分进行补贴。
五、鼓励各类投资基金业企业发展
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规模50亿元以上的投资基金业企业(资金托管须在高新区),按实际到位资金(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的0.2%给予奖励。上述机构直接入驻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的,奖励标准上浮100%;直接入驻丝路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的,奖励标准上浮200%,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级基金和超大规模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
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1)2019年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西安高新区,规模50亿元以上且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并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批准或认可核发各类公募基金、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格)的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资金托管须在高新区);
(2)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申请本政策的企业,已享受《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中第四款“加快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第(三)条的,高新区对超出市级奖补部分进行补贴。
六、鼓励金融机构入区聚集发展(办公营业用房奖励)
(1)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等机构在高新区购买办公营业用房自用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在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购房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再上浮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营业用房自用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奖励,在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租房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再上浮50%,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部、资管总部或科技总部在高新区购买办公营业用房自用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在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购房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再上浮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营业用房自用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奖励,在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租房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再上浮50%,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1)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且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工商、税务同时入区)均在西安高新区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①2019年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
②2019年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及外资银行的一级分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
③2019年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银行、保险和证券等机构的业务总部、资管总部或科技总部。
(2)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申请本政策的机构,已享受《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中第一款“加快金融业机构聚集”的,高新区对超出市级奖补部分进行补贴。
七、鼓励金融机构入区聚集发展(落户奖励)
(1)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且入驻丝路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的,给予1200万元基础奖励。其中,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300万元额外奖励,累计总额不超过1亿元。
(2)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法人银行机构一级分行的,给予400万元奖励;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一级分公司,给予200万元奖励。上述机构直接入驻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的,奖励标准上浮100%;直接入驻丝路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的,奖励标准上浮200%。
(3)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法人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证券机构的业务总部、资管总部或科技总部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机构直接入驻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的,奖励标准上浮100%;直接入驻丝路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的,奖励标准上浮200%。
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1)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且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工商、税务同时入区)均在西安高新区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①2019年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
②2019年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及外资银行的一级分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
③2019年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银行、保险和证券等机构的业务总部、资管总部或科技总部。
(2)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4)申请本政策的机构,已享受《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中第一款“加快金融业机构聚集”的,高新区对超出市级奖补部分进行补贴。"
八、加快金融机构聚集
(一)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补助,补助最高限额1亿元。新设立或新引进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补助300万元,法人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法人证券机构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100万元,境外银行代表处补助30万元。
(二)区内法人银行、证券业、保险业机构到异地设立直属分支机构的,每增设1家地级市分行、分公司给予50万元补助;区内区域性分支机构到异地设立直属分支机构的,每增设1家地级市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增设的分支机构需在西安高新区汇总缴纳税款。
(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区内金融租赁公司为区内企业当年累计提供融资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按其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0.2%给予补助,对每家金融租赁公司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金融租赁公司购入区内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2%给予补助,对每家金融租赁公司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金融租赁公司采用售后回租、保理、应收租赁款证券化等通道类业务的不享受以上补助。
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已获得《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2019年奖励资金,且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①2018年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
②2018年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包括省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及外资银行的一级分行,省外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
③2018年新设立的法人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法人证券机构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境外银行代表处。
(二)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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