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配套设施保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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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负担
除此以外,出租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担保会不会对租赁造成影响呢?《物权法》颁布以后第一百九十条对这个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 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物业的租赁关系与抵押关系允许同时存在,但成立 时间在先的权利效力大于成立时间在后的效力。
关于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此条规定即是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保护。依照上述规定,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因履行期届满而终止,则承租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2.优先购买权只能在出租人决定出卖租赁房屋后享有,并且必须在接到出卖通知后三个月内行使,如双方无其他约定的话。
(注: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以及价款的给付时间、给付方式等。第三人的出价条件优于承租人时,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从出租人一方说,如果出卖租赁房屋 而不通知承租人,或者在通知的有效期内不征求承租人的意见即出卖房屋,或者当承租人与第三人的出价同等时不把租赁房屋卖给承租人,都是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 权的违法行为。现实中,有的业主因对此法律规定不了解,没有履行出售前的通知义务,后被承租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关于经营责任
在办公室租赁实务中,还存在诸如租金、保证金、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陷阱,由于本文篇幅所限,在此无法一一详述。总之,既能实现互利双赢的商业利益,又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租赁双方各自的法律风险,是所有当事人的共同愿望,也是我们在实践中尚需不断总结提高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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