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高新区“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5-02-13 点击:32
一、新三板挂牌企业税收奖励
新增挂牌企业,两年内(含挂牌当年)按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已挂牌企业自最近一次新增融资年度起,两年内(含融资当年)按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在高新区金融办完成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备案工作,并且所有资料更新至2019年年底;
(4)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二、企业并购重组奖励
(1)并购重组补贴。区内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进行境内外非关联并购重组,完成并购重组后,按并购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含代扣代缴的被并购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
(2)被并购补贴及奖励。区内企业被境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并购,按并购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对被并购后保留区内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不超过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3)股权转让补贴。对于区内企业收购企业股权,按收购产生的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对于区内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按转让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三、融资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担保补贴
对于为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上市及挂牌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等进行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给予担保补贴。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或保险额2%的补贴;500-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5%的补贴;1000-2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的补贴;2000万元以上的,补贴担保额按不超过2000万元的1%计算;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券、信托等新型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补贴按本政策上限执行。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1)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取得陕西省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贷款担保对象应当是工商、财税、统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留学人员企业(非贸易类)、市科技局认定的小巨人企业及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等;
(3)机构当年在西安高新区贷款担保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4)机构的贷款担保对象与机构本身及其股东无股权关联;
(5)机构的贷款担保收费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担保额的2.5%
四、融资租赁机构增资奖励
鼓励区内融资租赁机构扩大业务规模,融资租赁机构因业务拓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
(1)金融租赁机构需取得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租赁机构经营许可证;融资租赁公司需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融资租赁许可证。
(2)融资租赁机构的工商、财税、统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
五、融资租赁机构补贴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区内科技企业提供服务,按其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其中对注册在高新区内的融资租赁机构,按区内企业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
(1)金融租赁机构需取得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租赁机构经营许可证;融资租赁公司需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融资租赁许可证;
(2)融资租赁的承租方应当是工商、财税、统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的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企业。
六、科技企业保险补贴
对保费在10万元以内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60%的补贴;对保费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50%的补贴;对参加《西安高新区科技企业集合投保方案》的企业,保费补贴再上浮1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1)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2)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3)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4)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及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
(5)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七、天使投资奖励
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种子期企业进行天使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机构:
①创业投资公司或发起设立天使基金、创业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
②在高新区金融办进行备案,并取得《西安高新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受理通知书》;(备案指南请见附件)
③申请补贴的投资项目需为2019年度签订投资协议并资金入账,同一管理机构管理的多支基金投资的企业数合并计算;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多只基金合投一家企业仅核算一次。
(2)备案条件:
①创业投资公司或发起设立天使基金、创业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以现金方式投资于西安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企业。
②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投资机构章程(或股东决议)中规定实收资本的80%以上用于项目投资;
③投资管理机构需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管理机构,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④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⑤种子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八、债务融资贴息
科技企业通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或票据贴现,以及发行“区域集优”债券、集合票据、公司债券、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境内外获得债务融资,根据企业债务融资规模,按照实际融资利率与资金入账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孰低计算利息的40%给予补贴,获得a级及以上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企业通过银行创新产品获得的纯信用贷款或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实际融资利率与资金入账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孰低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获得a级及以上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计算利息的6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至少有一项以下资质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企业、市科技局认定的小巨人的企业;
(4)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5)享受本次的补贴的必须是2019年度内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及‘区域集优’债券、集合票据、公司债券、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以及2019年发生的票据贴现业务。
九、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挂牌补贴
区内企业在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成功挂牌(不含展示性挂牌),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区两级最高奖励45万元。
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工商注册地、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补充说明】
企业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资格认定以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提供的名单为准。
十、投贷联动投资风险补贴
1、对当年投资3家以上(含3家)示范区科创企业的试点银行投资子公司,按照实际投资额5%给予风险补贴支持,同一投资子公司对单户企业投资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单家投资子公司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对当年投资10家以上(含10家)示范区科创企业的试点银行投资子公司,按照实际投资额10%给予风险补贴支持,同一投资子公司对单户企业投资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单家投资子公司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本办法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1、申请机构必须为试点银行投资子公司,且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年检。
2、申请机构必须在申报年度内必须给予示范区内科创企业以投贷联动支持。
十一、投贷联动投资风险补贴
1、对当年投资3家以上(含3家)示范区科创企业的试点银行投资子公司,按照实际投资额5%给予风险补贴支持,同一投资子公司对单户企业投资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单家投资子公司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对当年投资10家以上(含10家)示范区科创企业的试点银行投资子公司,按照实际投资额10%给予风险补贴支持,同一投资子公司对单户企业投资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单家投资子公司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本办法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1、申请机构必须为试点银行投资子公司,且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年检。
2、申请机构必须在申报年度内必须给予示范区内科创企业以投贷联动支持。
十二、投贷联动业务增量奖励
1、对试点银行每年新增投贷联动信贷业务规模同比达到10%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2、对在投贷联动业务中发挥市场化风险分担作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每年新增投贷联动业务规模同比达到10%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本办法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1、申请机构必须为试点银行或在投贷联动业务中发挥市场化风险分担作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且按照相关要求按时报送业务报表。
2、申请机构必须在申报年度内必须给予示范区内科创企业以投贷联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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